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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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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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WS-XK-00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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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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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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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受理: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
2、现场勘查:经办人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及现场进行审查,并在专家评审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如资料不合格制作补证通知书;场所不合格但可以整改的出具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报告→验收;
3、审核:处长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4、审批:分管局长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5、制证: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批文或通知书。
注: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以及不合格但可以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过期不改正或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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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福州市卫生局审批的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确定为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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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份);
2、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1份);
4、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1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注: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
1、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不得缺项,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
2、申请材料一般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3、所有申请材料原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
4、若提交材料的人员非法定代表人,则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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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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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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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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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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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非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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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362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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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88521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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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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