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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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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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WS-XK-00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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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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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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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 受理:申请人到办证大厅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并转交审核人进行审核;
2、 审核:处长在9个工作日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组有关人员现场审核,如需整改的发出整改通知;
3、 审批:分管局长在1个工作日内审批;
5、 制证办结:根据分管局长审批意见准予许可的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制证办结;不准予许可,发出不予许可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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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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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印鉴卡》申请表一式两份
2、《医疗机构基本情况》一式四份
3、《印鉴卡》一份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
6、采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7、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提供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8、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提供有麻醉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和药学专业人员名单(包括医师的执业证书、药学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及上述人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培训证明复印件)
9、《印鉴卡》有效期满需换领新卡的医疗机构还应提交原《印鉴卡》及有效期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
10、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注:(1)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采用A4纸并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
(2)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
(3)若提交材料的人员非法定代表人,则必须提交法人代表授权的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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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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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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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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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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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非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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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362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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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88521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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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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