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纳税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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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各县、市、区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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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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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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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国税发〔2005〕1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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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受理:窗口受理人当场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不齐全,出具《缺件告知单》; 2、办结(制证):材料齐全的,由工作人员当场发放税务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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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单位纳税人、非居民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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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营业执照》或其他机关核准的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4份(3份装订在《税务登记表》中);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4份(3份装订在《税务登记表》中); 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4份(3份装订在《税务登记表》中); 4.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2份(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章程); 5. 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改组改制企业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 7.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8. 跨县区迁入企业应提供原主管地税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适用于税务登记注销或适用纳税人迁移税务机关)复印件2份,原主管国税机关《税务迁移通知书》复印件2份; 9. 《福州市国地税税务登记表》(含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3份,请使用IE浏览器登录xzfwzx.fuzhou.gov.cn(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网上审批大厅→表格下载→选择地税局(或国税局)→选择《福州市国地税税务登记表》下载; 10.电子档《税务设立自助登记表》,请使用IE浏览器登录xzfwzx.fuzhou.gov.cn(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网上审批大厅→表格下载→选择地税局(或国税局)→选择《税务设立自助登记表》下载;填写后,将该自助登记表拷至U盘,与纸质材料一并报送(U盘仅限提取表格信息,办理结束时由纳税人自行带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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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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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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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国地税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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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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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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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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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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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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