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纳税设立登记——个体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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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各县、市、区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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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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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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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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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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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办理税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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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一)表格《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国地税联合办证需提供2份)《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1份(国地税联合办证需提供2份)(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 3.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4.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未办理房产证,提供村委会的证明或房产交易协议书)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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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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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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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各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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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各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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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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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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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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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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