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纳税设立登记——临时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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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各县、市、区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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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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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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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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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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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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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一)表格《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1份(国地税联合办证需提供2份)(二)资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可选)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可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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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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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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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各县、市、区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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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各县、市、区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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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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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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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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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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