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设立登记——外埠经营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事项名称 | 纳税设立登记——外埠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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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各县、市、区国税局 |
事项编码 | 无 |
事项类别 | 服务类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
办理程序 |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
办理条件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核销。 |
需提交材料 | "(一)表格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1份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1份(二)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办理时限 | 即办 |
办理机构(科室) | 各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
办理地址 | 各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
联系电话 | 12366 |
投诉电话 | 12366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