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纳税扣缴义务人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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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各县、市、区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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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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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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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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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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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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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一)表格《扣缴义务人登记表》或《扣缴税款登记表》,1份(二)资料 1.纳税人需出示的证件(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原件和复印件 2.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发生本项代扣代缴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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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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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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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各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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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各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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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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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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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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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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