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注销税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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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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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MZ-QR-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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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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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5条、第16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出经营活动证明管理和税务登记注销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国税发〔2008〕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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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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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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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1份(国地税联合办证的2份)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国税局收缴税务登记证明单》(联合办证由国税局收缴税务登记证者提供)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涉及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提供)
4.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及复印件(营业执照被吊销者提供)
6.《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发票专用章(无购票记录者不需提供)
7.《税收票证结报缴销登记表》(领取地税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填报)
8.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涉税鉴证(审计)报告》(有委托代理的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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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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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决定(不含纳税人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时间)。在注销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逃、抗税等行为的,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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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各县(市、区)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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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各县(市、区)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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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上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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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23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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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83340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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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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