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重新税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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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各县、市、区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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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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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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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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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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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对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由于恢复生产经营,或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又重新纳入管理,或跨区迁移纳税人迁入时需对其进行重新税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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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一)表格《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1份(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需税源管理部门确认纳入管征)(二)资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机关核准的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4. 章程、协议书复印件1份(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章程); 5. 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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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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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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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各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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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各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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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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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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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3334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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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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