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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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企业对应的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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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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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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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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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税务机关受理企业退税申报后,进行人工审核、计算机审核等,完成对企业退税的审核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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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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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4. 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6. 出口发票 7.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8.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2)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9.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须提供进料加工相关表格。 10. 购进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国内免税原材料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应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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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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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15个工作日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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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企业对应的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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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企业对应的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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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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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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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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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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