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 |
---|
办理单位 | 各县、市、区国税局 |
---|
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五十五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09]6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 |
---|
办理程序 | 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
---|
办理条件 |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
---|
需提交材料 | "(一)表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主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附件表:(1)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附表一)(2)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附表二)(3)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附表三)(二)资料无 "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
办理机构(科室) | 国税各办税服务厅 |
---|
办理地址 | 国税各办税服务厅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非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
---|
联系电话 | 12366 |
---|
投诉电话 | 12366 |
---|
备注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