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普通发票代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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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各县、市、区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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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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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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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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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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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收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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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一)表格《代开发票申请表》,1份(二)资料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付款方(或接收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个人发生单笔金额在20000元以下的小额应税业务免于提供)。 3. 免税证明。(1)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需要申请代开,须提供农产品产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有开具人签名和联系电话),(2)其他符合免税范围的相关证明材料 4.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申请代开发票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5. 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或停止售发票的申请人,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的《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 6. 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和应办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税务登记受理证明,包括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的《税务登记受理通知书》或其他已受理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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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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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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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各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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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各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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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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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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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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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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