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企业所得税--取消企业核定征收申请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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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各县、市、区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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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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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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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4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1]第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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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因特殊原因当年需要变更为查账征收的,无时间要求,但为便于CTAIS处理,应尽可能不超过当年12月31日;(二)上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申请变更为查账征收的 ,应于当年2月底前提出取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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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可由纳税人申请或税务机关提起核定:(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在下列两种情况下需进行核定征收取消申请审批: 1.当年改为查帐征收; 2.当年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进行调整。(二)以前年度设立的且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的,不属于一定规模以上和特殊类型纳税人的,当年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申请查账征收的应在当年2月底前提出取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请。(仅进行取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纸质审批,不通过CTAIS系统进行操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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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一)表格《取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2份(二)资料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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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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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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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国税各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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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国税各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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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非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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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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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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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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