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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取消企业核定征收申请审批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分类:福州办事攻略 发布时间:2016-08-25
事项名称企业所得税--取消企业核定征收申请审批
办理单位各县、市、区国税局
事项编码
事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4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1]第1号) "
办理程序"(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因特殊原因当年需要变更为查账征收的,无时间要求,但为便于CTAIS处理,应尽可能不超过当年12月31日;(二)上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申请变更为查账征收的 ,应于当年2月底前提出取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请。 "
办理条件"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可由纳税人申请或税务机关提起核定:(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在下列两种情况下需进行核定征收取消申请审批: 1.当年改为查帐征收; 2.当年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进行调整。(二)以前年度设立的且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的,不属于一定规模以上和特殊类型纳税人的,当年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申请查账征收的应在当年2月底前提出取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请。(仅进行取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纸质审批,不通过CTAIS系统进行操作。) "
需提交材料"(一)表格《取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2份(二)资料无 "
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
办理时限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科室)国税各办税服务厅
办理地址国税各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非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12366
投诉电话1236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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