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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分类:福州办事攻略 发布时间:2016-08-25
事项名称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办理单位各县、市、区国税局
事项编码
事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福建省国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1〕1号) "
办理程序"当年新设立纳税人,并且不属于一定规模以上或特定类型的纳税人,当年需要实行核定征收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后1个月内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提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申请。(二)以前年度设立的实行查帐征收的,且不属于一定规模以上或特定类型的纳税人,当年需要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的,应在当年2月底前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提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申请。(三)当年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因生产经营范围、经营业务结构等发生变化,引起当年核定事项发生变化,需调整当年核定事项的,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应填写调整表,提出调整申请。 "
办理条件"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可由纳税人申请或税务机关提起核定,具体情形有: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
需提交材料"(一)表格 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2份(申请核定报送) 2.《调整表》,2份(申请调整报送)(二)资料无 "
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
办理时限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科室)国税各办税服务厅
办理地址国税各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非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12366
投诉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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