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门诊医疗补助金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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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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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J01LB-JF-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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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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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1、《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闽政办[2006]2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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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受理:申请人到福州市劳动保障大厦二楼的市就业中心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支付科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告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并转交审核人进行审核; 2、初审:经办人员在9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支付科科长复审; 3、复审:支付科科长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复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转就业中心负责人审核; 4、审核:就业中心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准予批准的,转入办结; 5、办结:审核通过后,由经办人员当即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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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患病确需到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可由本人或其家属提出书面申请,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 2、失业人员已参加当地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按前款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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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2、失业证(原件1份),失业证第一页、第七页(复印件1份); 3、失业人员本人或其家属申请住院医疗补助金的书面报告(申请报告须到社区盖章)(原件1份); 4、出院小结(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住院发票(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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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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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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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支付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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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晋安区后浦路6号福州市劳动保障大厦二楼;公交站点:肿瘤医院站;公交路线:27、36、69、7、73、107、115、92、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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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非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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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7305711、0591-87305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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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7305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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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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