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手续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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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公务员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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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RS-FX-0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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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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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1、《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 2、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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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所在单位到福州市公务员局工资福利与退休处提交材料,经办处室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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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干部: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工致残,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工致残,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登记人员工作年限满三十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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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的同意函; 2、《工作人员退休呈批表》一式三份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资审批表》一式三份; 4、退休前最后一次《工资变动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根据申请对象的不同,分别提供以下材料:(1)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登记人员工作年限满三十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需提供本人申请报告;(2)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需提供:①本人申请报告;②当地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书;(3)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需提供:①本人申请报告;②当地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书;(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致残,需提供:①本人申请报告;②当地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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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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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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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市公务员局工资福利与退休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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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东部办公区3号楼7层,公交站点:东部办公区(石碑兜),公交线路:2路、103路、163路、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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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时制: 上午8:30—12:00 下午3:00—6:00 非夏时制: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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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3322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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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7114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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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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