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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分类:福州办事攻略 发布时间:2016-08-25
事项名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
办理单位福州市公务员局
事项编码FZ01RS-FX-0008
事项类别非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人发〔2006〕132号)
办理程序死者生前单位将申报材料送交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向市公务员局转拟一份申请报告,随同申报材料一齐上报。
办理条件由死者生前曾主要负责供养且无固定收入的遗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父、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下同)、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未满上述年龄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子女(包括遗腹子、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已年满16周岁但尚在全日制普通中学或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习的,或因残、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 上述人员若同时存在,可填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分别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工作人员死亡后,由其生前负责供养的遗属可由死者其他亲属接续供养的,不作为定期定额补助对象。死者父母需供养的,采取同胞兄弟姐妹(养子女)共同分担供养的办法,原单位只负责支付死者份额的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确有实际困难的,酌情酌量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
需提交材料1、死者生前单位(主管部门)申请报告一份;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一式四份; 3、死者的死亡通知书或火化证复印件一份; 4、根据补助对象的不同,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补助对象为父母的,需提供:居委会(村委会)及街道出具的其无工作、无任何经济收入及生养子女的情况证明;经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的户口簿复印件或关系证明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补助对象为配偶的,需提供:居委会(村委会)及街道出具的其无工作、无任何经济收入证明;经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的户口簿或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子女无赡养能力证明;(3)补助对象为未满16周岁子女、弟妹的,需提供:经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的户口簿复印件或关系证明一份;对已满16周岁的仍在全日制普通中学或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习的,还需提供在学证明一份;(4)补助对象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书。
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科室)市公务员局工资福利与退休处
办理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东部办公区3号楼7层,公交站点:东部办公区(石碑兜),公交线路:2路、103路、163路、307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时制: 上午8:30—12:00  下午3:00—6:00 非夏时制: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591-83322082
投诉电话0591-87114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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