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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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各县、市、区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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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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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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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财税〔2008〕1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利用锯末生产活性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9〕11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环资〔2012〕18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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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纳税人应于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后和每年年度纳税申报时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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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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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一)表格《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3份(二)资料 1.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时应附送资料:《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2.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附送资料:各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收入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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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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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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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国税各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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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国税各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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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非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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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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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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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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