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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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各县、市、区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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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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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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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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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纳税人应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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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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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一)表格《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3份(二)资料 1、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的《资产负债表》 2、企业职工名册 3、接受派遣工人数及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 4、说明本企业所从事行业,声明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文件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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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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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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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国税各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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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国税各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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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非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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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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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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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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