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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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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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LB-XK-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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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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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社部令第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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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申请:申请人登录网址“http://sp.fuzhou.gov.cn/”,注册登录后,点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审批→在线申报,填写相关表格后提交。或直接到受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
2.收件审核:申请人到受理窗口提交材料后,由窗口人员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提交审核人审核;不齐全的,出具《缺件告知单》;审核人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具《补正通知单》;条件具备且符合要求的提出办理意见,提交审批人审批;
3.审批办结:审批后,申请人到受理窗口领取文件(批文、证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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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2、身体健康;
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
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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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福州市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表格内需盖章;(原件)
2、聘雇意向书(样本见备注栏)或任职证明(总公司向福州分公司派来人员的任职证明,必须写清姓名、职务、任职期限);(原件)
3、聘雇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非法人单位还要提供法人单位授权招用台港澳人员的文书原件)
4、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原件和复印件)
5、省、市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
7、近期二寸免冠同底照片2张(用于申请表和就业证)。
8、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来申请的,应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本人持个体经营执照、健康证明和个人有效旅行证件申请办理就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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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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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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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市人社局审批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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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市人社局窗口
公交站点:市行政服务中心 公交线路:22、121、166、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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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非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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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3826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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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873057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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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关于聘用XXX(姓名)的意向书
本公司因……(原因),需要聘用(岗位类别等)人员。经了解(或面试、考察等),(台湾、香港或澳门)籍人员XXX(先生 女士),学历…,具有……(与本岗位有关的工作经验、能力、技术水平等),符合本公司的岗位要求,拟聘请其担任……(职务),聘雇期限为……至……(或者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XXXX XX XX(日期)(聘用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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