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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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各县、市、区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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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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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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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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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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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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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一)表格《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3份(二)资料 1、投资合同或协议书 2、持有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应提供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4、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5、被投资方属于居民企业的证明材料(如:被投资方营业执照或企业说明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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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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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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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国税各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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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国税各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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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非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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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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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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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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