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国债利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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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各县、市、区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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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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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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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5、《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11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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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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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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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一、表格《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3份二、资料 1.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或交易明细清单 2.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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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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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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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国税各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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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国税各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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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非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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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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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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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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