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取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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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各县、市、区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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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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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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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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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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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已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取消减免税申请或税务机关提请,经审核批准后取消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业务。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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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一)表格《取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3份(二)资料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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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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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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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国税各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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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国税各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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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 非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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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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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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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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