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职业中介机构设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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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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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LB-XK-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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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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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社部令第28号)、《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闽人大常[1998]09号)、《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闽劳力[1998]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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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申请:申请人登录网址“http://sp.fuzhou.gov.cn/”,注册登录后,点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中介机构设立变更审批→在线申报,填写相关表格后提交。或直接到受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
2.收件初审:申请人到受理窗口提交材料后,由窗口人员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不齐全的,出具《缺件告知单》。
3.审查复核:审查人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正通知单》;符合要求的,提交下一环节办理;
4.现场勘查:现场勘查人员到现场勘查,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整改通知书》;符合要求的,提交审批人审批;
5.审批办结:审批后,申请人到受理窗口领取文件(批文、证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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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符合规范的机构名称;
2、 不少于5万元的开办资金;
3、 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
4、 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两人;
5、 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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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福州市职业中介机构设立申请表》;(原件)
2、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申请书;(原件)
3、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4、场所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办公设施清单;(原件)
6、两人以上具备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应职业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拟任机构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登记表和身份证明;(表格原件,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复印件)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0、外地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提供原审批机关书面同意的证明 ;(原件)
11、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本人来申请的,应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另见备注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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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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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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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市人社局审批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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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市人社局窗口
公交站点:市行政服务中心 公交线路:22、121、166、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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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非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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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3826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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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873057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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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个人或区属单位(营业执照在区工商局登记的)申办的,应经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我局审批。 市属以上单位(营业执照在省、市工商局申领的)申办职业中介机构可直接到我局办理。
2、市本级只受理申请人在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经营的申请,其余直接到各县(市)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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