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福州市教师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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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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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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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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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教师资格条例》;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有关政策说明》; 5、《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 6、《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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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布教师资格认定受理时间; 2、申请人向相应的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应届师范生由毕业学校统一向认定机构申请,在职教师由所在单位统一向认定机构申请); 3、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和连续5年(含5年以上)未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教育教学基础素质和能力测试,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布教育教学基础素质和能力测试结果。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教师资格认定体检。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法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认定结论并告知。 6、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或任教学校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认定机构负责认定。 7、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或任教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福州市教育局教师认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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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能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且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可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具体条件如下: 1、关于学历的要求:(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专业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应视为不合格学历; (2)申请认定初中、初等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 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普通话语音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3、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合格。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应通过国家自学考试并取得师范教育类专业相应学历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合格成绩,在学期间取得院校自行开设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成绩,不能作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免试依据。申请认定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取得小学(儿童、学前)师范教育类专业《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合格成绩。 4、申请人户籍或任教学校在福州地区。 5、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甲等(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在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中不再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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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基本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A4纸张双面打印);(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任教学校在职证明原件;(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5)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的学历证明;(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7)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合格成绩单或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8)《教师资格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2、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还需提交与申请任教学科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者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公办学校在职在编教师须提供上一年度的《教师年度考核表》原件及复印件(新任教师须提供“见习期考核鉴定”);民办学校在聘在岗教师须提供上一年度的《教师年度考核表》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上一年度的学校工资花名册复印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缴纳养老保险金、医保等证明以及档案关系在各级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或教育主管部门的人事代理证明。以上复印件必须经所在学校(单位)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学校(单位)公章方可有效。 4、近期一寸彩色证件照,淡蓝色、红色或白色背景,无边框,正面免冠,无头饰。提交的照片应与网上申报上传的电子照片为同一底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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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收费按照省、市物价、财政部门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费由医院按榕价服[2005]4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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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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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教育局人事处 福州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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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地址:福州市台江区群众路160号新濠酒店6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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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春季:5月--7月;秋季:9月--12月(具体时间以省教育厅公布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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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3340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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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3336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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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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