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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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车驾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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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GA-JG-0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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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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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六十二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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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到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到户籍地(暂住地)辖区交警大队驾管窗口提交证明---领取回执即为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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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2、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3、不具有记满12分以及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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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驾驶证、身份证原件。
2、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1份。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福州市第二医院)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提交,代理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原件,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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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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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当场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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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驾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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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1、各县(市)、区交警(交管)大队、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
2、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乘坐67路公交车到驾管所下车,或乘坐21、30、31、83、90、124、135、305、306、309、47、502、503路公交车,至排下站下车,向南步行200米至福峡路三环高架桥下左拐,顺三环高架桥步行500米。
3、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公交线路:6、33、36、38、40、59、62、73、83、89、136、171、306、505、513等至公交仁德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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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1、正常工作日,各交警(交管)大队上班时间: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车辆管理所14:30-17:30);非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车辆管理所14:00-17:30)
2、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全年除节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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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34049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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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834049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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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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