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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公告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分类:福州办事攻略 发布时间:2016-08-25
事项名称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公告
办理单位福州市公安局
事项编码FZ01GA-QT-0010
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许可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办理程序在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互联网门户网站中公告
办理条件对机动车驾驶证应当被注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如下: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需提交材料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时限每月公告一次
办理机构(科室)福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办理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黄山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上班时间: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非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83404988
投诉电话83404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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