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公告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事项名称 | 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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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公安局 |
事项编码 | FZ01GA-QT-0010 |
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 |
许可依据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
办理程序 | 在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互联网门户网站中公告 |
办理条件 | 对机动车驾驶证应当被注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如下: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
需提交材料 | 无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办理时限 | 每月公告一次 |
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
办理地址 | 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黄山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班时间: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非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联系电话 | 83404988 |
投诉电话 | 83404988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