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申请增驾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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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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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GA-XK-0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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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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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一、收费标准:科目一:80元;科目二:380元;科目三:100元;工本费10元/本。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1条,发改价格[2004]2831号、汽车类按照闽价费[2009]82号、榕价费[2007]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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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到具有培训资质条件的驾校报名培训-——各科目考试预约时间按培训学校通知或在福州市交警互联网站上自助预约——在规定时限后依次进行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科目三考试成绩合格后凭本人身份证和预约凭证在1个工作日后到领证窗口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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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一、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小型自动挡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小型自动挡准驾车型的人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三、申请增加小型自动挡准驾车型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申请增加小型自动挡准驾车型的人应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无限制; 2、视力:申请增加小型自动挡准驾车型的人,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应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增加小型自动挡准驾车型的人,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神经系统疾病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2、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4、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5、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6、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7、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8、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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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1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1份。 4、一寸白底彩照10张。5、暂住、居住人口的还需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6、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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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汽车类:科目一考试费:80元/人次(第一次补考不收费、第二次补考收标准的50%,第三次及以后补考的,收标准的30%);科目二考试费:380元/人次(第一次补考不收费、第二次补考收标准的50%,第三次及以后补考的,收标准的30%);科目三考试费:100元/人次(第一次补考不收费、第二次补考收标准的50%,第三次及以后补考的,收标准的30%)。摩托类:理论和技术考试费:100元/人次(第一次补考不收费、第二次补考收标准的50%,第三次及以后补考的,收标准的30%)。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1条,发改价格[2004]2831号、闽价费[2012]2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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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合格当日领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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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申请摩托车类驾驶证的到县(市)交警大队考试,汽车类驾驶证的在福州车辆管理所考试,其中大中型客货车、城市公交车驾驶证的科目二到厦门交警支队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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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黄山车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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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班时间: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车辆管理所下午14:30-17:30);非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车辆管理所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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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福州车辆管理所834049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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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福州车辆管理所834049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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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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