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申请增驾牵引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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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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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GA-XK-0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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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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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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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到具有培训资质条件的驾校报名培训-——各科目考试预约时间按培训学校通知或在福州市交警支队互联网站上自助预约——在规定时限后依次进行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科目三考试成绩合格参加宣誓后凭本人身份证和预约凭证在当日领证。申请摩托车类驾驶证的到县(市)交警大队考试,汽车类驾驶证的在福州车辆管理所考试,其中大中型客货车、城市公交车驾驶证的科目二到厦门交警支队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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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一、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人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二、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神经系统疾病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2、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4、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5、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6、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7、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8、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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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1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1份。 4、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一寸白底彩照10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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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科目一:80元;科目二:380元;科目三:100元;工本费10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1条,发改价格[2004]2831号、汽车类按照闽价费[2009]82号、榕价费[2007]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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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合格当日领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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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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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黄山车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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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班时间: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车辆管理所下午14:30-17:30);非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车辆管理所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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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福州车辆管理所834049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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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福州车辆管理所834049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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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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