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机动车驾驶人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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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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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GA-XK-0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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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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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及其《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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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窗口受理---有违法记分记录的参加三个小时以上的学习和教育---窗口打印签注驾驶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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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转入换证时,应当接受审验。 (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辖区交警大队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持有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辖区交警大队接受审验。 (三)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 (四)不具有记满12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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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一)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明原件。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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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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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当场办结(参加3小时的安全教育后当场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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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交巡警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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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鼓楼区西二环路河南社区南侧100米(省委党校往北)、台江区鳌峰路182号(桂景楼)、晋安区鼓山镇双福路33号(鼓山派出所内)、仓山区湖畔路6号、马尾区罗星路便民服务中心、闽侯县甘蔗街道墩园洲68号、闽清县梅溪镇溪口商贸大街192号、罗源县凤山镇凤南西路29号、连江县凤城镇西凤路连江汽车站旁、长乐市公安局2号楼办证大厅(龙景路)、永泰县樟城镇塔山路80号、福清市石竹街道龙塘村(清荣大道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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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各交警大队上班时间: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非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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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各县(市)、区交警大队办证大厅公布的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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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各交巡警(交管)大队办证大厅公布的投诉电话、834049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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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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