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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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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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JT-QR-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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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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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1、交通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2、《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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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申请:申请人登录"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福州市网上审批服务平台"注册申请,或直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委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政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并转交审核人进行审核;
3、审核:审核人当场对受理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核,核准后作出予以办理或不予办理意见;
4、办结: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办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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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由所在企业统一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册;
2、凡在我市取得出租车从业资格,持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上岗前;
3、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4、公营车驾驶员实行“一人一单位一注册”、个体车驾驶员实行“一人一车一注册”,即出租车驾驶员不得同时与一个以上出租车经营者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个体出租车经营者按每辆车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的人数不超过4人;个体出租车经营者拥有1辆以上出租车的,本人可依据车辆营运证业户名称每辆办理相应注册;自注册之日起每12月内重新注册不得超过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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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申领表》;
2、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个体出租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车从事营运活动的,提供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营运证);
3、驾驶证、身份证,外地户籍的须持有暂住证2年以上。
4、申请从业资格延续注册的,还应当提供完成继续教育证明。
个体出租车经营者申领服务监督卡,要提供车辆产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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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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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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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运政服务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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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温泉公园路6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市交通委窗口,公交站点:市行政服务中心 公交线路:22、122、166、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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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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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3612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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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3354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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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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