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_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变更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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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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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JT-XK-0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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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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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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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受理(初审):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委运政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并转交初审人进行初审;初审人在1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转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货运管理科复审;
2、审核(踏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货运管理科经办人、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审查,并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进行勘察,并签注复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转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委运政窗口负责人审批;
3、审批(办结):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委运政窗口负责人1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审批或不审批;对准予审批的,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委运政窗口立即办结,向申请人发证,资料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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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具备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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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办公、经营场所、停车场地产权证明或一年以上的租赁证明以及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以及安全保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情况清单;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原件;
4、《道路运输企业信息变更备案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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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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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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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委运政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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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温泉公园路6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市交通委窗口,公交站点:市行政服务中心 公交线路:22、122、166、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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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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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3612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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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3354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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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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