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_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车辆异动(新增、退出、转籍或过户、报停、恢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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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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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JT-XK-0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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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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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规定》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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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受理(审核):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委运政窗口前台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同时对受理材料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转后台复审;
2、审批(办结):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委运政窗口后台经办人复审资料,对符合条件,准予审批的,转前台立即办结,向申请人发证,资料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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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具备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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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一、新增(转籍迁入或过户):
1、运输证换、发申请表,车辆管理(技术)档案各一份;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原件;
3、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车辆技术等级应为一级;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原件及复印件;
5、提供车辆正侧面45度角规格(9cm×6.2cm)的三寸彩色照片三张;
6、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的安装证明;
7、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报告;
8、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注:因转籍迁入或过户的车辆除上述条件外还应持转籍或过户证明和车辆管理档案。
二、退出:
车辆《道路运输证》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许可证》副本。
三、转籍迁出或过户:
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许可证》副本;
车辆《道路运输证》;车辆技术档案原件。
四、报停、恢复:
报停:应提交车辆《道路运输证》原件。
恢复:应出具报停证明原件。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携带所有复印件的原件至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原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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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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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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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委运政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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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温泉公园路6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市交通委窗口,公交站点:市行政服务中心 公交线路:22、122、166、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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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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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3612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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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3354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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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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