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_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终止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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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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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JT-JG-0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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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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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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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受理(审核):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委运政窗口前台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同时对受理材料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转后台复审;
2、审批(办结):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委运政窗口后台经办人复审资料,对符合条件,准予审批的,转前台立即办结,资料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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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具备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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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书面申请报告;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放射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车辆《道路运输证》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携带所有复印件的原件至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原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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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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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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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委运政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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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温泉公园路6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市交通委窗口,公交站点:市行政服务中心 公交线路:22、122、166、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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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时制: 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非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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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3612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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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3354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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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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