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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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各县(市)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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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MZ-QR-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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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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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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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填表:当事人持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服务窗口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受理:当事人持上述表格和相关证件材料到受理窗口受理;3、审核:受理人员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退回,需补充材料的告知补充。4、发证: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到收费窗口缴费后到发证窗口发证,取得结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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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2、内地居民一方户口在福州五城区与外国公民以及福州市五城区六县二市的涉港、澳、台、侨的结婚登记;3、双方均无配偶,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双方自愿结婚;5、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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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外国公民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声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出具的本人无配偶声明; 2.香港居民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和往来内地通行证,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书; 3.澳门居民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和往来内地通行证,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及澳门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书; 4.台湾居民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和往来大陆通行证,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书,原件一式两份; 5.华侨提供中国护照,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或者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直接出具的本人无配偶及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声明; 6.内地居民提供本人的有效户口本和身份证,以及婚姻登记窗口直接提供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7.以上材料均为原件一份,有单独说明的除外; 8.结婚合影照大两寸3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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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9元/对,发改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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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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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各县(市)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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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各县(市)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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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夏季3:0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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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3718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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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各县(市)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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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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