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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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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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MZ-QR-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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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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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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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填表:当事人持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服务窗口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受理:当事人持上述表格和相关证件材料到受理窗口受理;3、审核:受理人员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退回,需补充材料的告知补充。4、发证: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到收费窗口缴费后到发证窗口发证,取得离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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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2、内地居民一方户口在福州五城区与外国公民以及福州市五城区六县二市的涉港、澳、台、侨的离婚登记;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窗口提出申请;5、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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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外国公民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结婚证,离婚协议书; 2.香港居民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和往来内地通行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 3.澳门居民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和往来内地通行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 4.台湾居民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和往来大陆通行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 5.华侨提供中国护照,结婚证,离婚协议书; 6.内地居民提供本人的有效户口本和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 7.婚姻登记窗口直接提供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8.以上材料均为原件一份,离婚协议书为两人一式三份; 9.单人照两寸的各2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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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8元/对,发改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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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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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各县(市)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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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各县(市)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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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夏季3:0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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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3718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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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各县(市)区民政局具体联系电话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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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请到双方任一方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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