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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涉港、澳、台、华侨及外国人)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分类:福州办事攻略 发布时间:2016-08-25
事项名称结婚登记(涉港、澳、台、华侨及外国人)
办理单位涉外婚姻登记处
事项编码FZ01MZ-QR-002-1
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许可依据《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办理程序1.初审(填表):当事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2.受理:查验证件、证明材料,询问当事人意愿、监誓宣读声明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告知书; 3.审查:审核材料,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打印结婚证; 4.登记(发证):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收费、制证、发证。
办理条件1、当事人一方必须是福州市行政区划内(即: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闽清县、永泰县)常住户口居民;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双方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当事人双方是自愿结婚; 7、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需提交材料一、内地居民 1、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在登记机关提供统一格式填写); 3、照片: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一)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在登记机关提供统一格式填写); (二)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在登记机关提供统一格式填写); (三)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有效的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3、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在登记机关提供统一格式填写); 三、华侨、出国人员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3、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在登记机关提供统一格式填写); 四、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3、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在登记机关提供统一格式填写)。
收费标准及依据9元/对,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23号;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闽价〔2001〕费字223号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办理机构(科室)市民服务中心福州市婚姻登记处
办理地址全年除节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办理时间全年除节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联系电话0591-88286665,83718360
投诉电话0591-83250739
备注1.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以出入境部门确认的入境身份提交相应材料申请登记。 2.婚姻登记证明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认可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当事人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3.一些国家出具的无配偶证明中只标明当事人“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婚姻查找无记录”等内容,而不标明“未婚”、“单身”或“离异”等字样表明当事人无配偶的,需一并提交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声明。常见国家有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等。 4.无配偶声明或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5.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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