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离婚登记(涉港、澳、台、华侨及外国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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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涉外婚姻登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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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MZ-QR-0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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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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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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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初审(填表):当事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2.受理:查验证件、证明材料,询问当事人离婚意愿及对离婚协议书内容的意愿、监誓离婚声明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告知书;
3.审查:审核材料,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4.登记(发证):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制证、收费、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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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当事人一方必须是福州市行政区划内(即: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闽清县、永泰县)常住户口居民;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其结婚登记必须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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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一)当事人应当提交的证件证明:
1、内地居民:(1)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1)港、澳、台居民回乡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2)港、澳、台居民身份证;(3)本人的结婚证;
3、华侨、出国人员:(1)本人的有效护照;(2)本人的结婚证;
4、外国人:(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本人的结婚证;
(二)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需一式三份,协议书签名需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
(三)照片:双方当事人各提交近期单人2寸半身免冠照片2张;
(四)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在登记机关提供统一格式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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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8元/对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23号;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闽价〔2001〕费字2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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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当场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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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市民服务中心福州市婚姻登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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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69号市民服务中心五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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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全年除节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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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8286665,83718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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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3250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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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以出入境部门确认的入境身份提交相应材料申请登记。
2.婚姻登记证明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认可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当事人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3.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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