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补领婚姻登记证(涉港、澳、台、华侨及外国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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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涉外婚姻登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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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MZ-QR-0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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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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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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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初审(填表):当事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2.受理:查验证件、证明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告知书;
3.审查:审核材料,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4.登记(发证):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制证、收费、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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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申请;
4.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5.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经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补领结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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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一)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1、内地居民:(1)本人的常住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
2、香港居民:(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2)香港居民身份证;
3、澳门居民:(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2)澳门居民身份证;
4、台湾居民:(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有效的旅行证件;(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5、华侨、出国人员:本人的有效护照;
6、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委托办理:
1、国内居民委托办理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国人委托办理需提交其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港澳台居民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需经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华侨的授权委托书及护照或旅行证件复印件需经中国驻外使领馆公证或认证;外国人的授权委托书及护照或旅行证件复印件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三)婚姻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原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应提交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无档案证明,并提交能充分证明婚姻关系的证据材料。
(四)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在登记机关提供统一格式填写)。
(五)照片:补结婚证需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补离婚证需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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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补结婚证:9元/件;补离婚证:8元/件 , 发改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23号,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闽价〔2001〕费字2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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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当场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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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婚姻登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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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69号市民服务中心五层婚姻登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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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全年除节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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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8286665,83718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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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3250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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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以出入境部门确认的入境身份提交相应材料申请登记。
2.婚姻登记证明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认可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当事人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3.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4.声明或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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