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补领离婚证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事项名称 | 涉港补领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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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民政局 |
事项编码 | FZ01MZ-QR-0001 |
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
办理程序 | 1、填表:当事人持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服务窗口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2、受理:当事人持上述表格和相关证件材料到受理窗口受理; 3、审核:受理人员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符合补发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补发条件的,予以退回,需补充材料的告知补充; 4、发证: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到收费窗口缴费后到发证窗口领证,取得离婚证书。 |
办理条件 | 1、当事人依法在内地或中国驻外使领馆登记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婚姻状况; 2、当事人一方是福州居民或原办理机关是福州市民政局的; 3、结婚证书遗失或损毁的; 4、当事人亲自到场或由委托授权人到场提出申请。 |
需提交材料 | 1、香港居民的有效身份证; 2、香港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3、原来的离婚登记档案 4、福州居民的本人身份证; 5、福州居民的户口本; 6、不亲自到场还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7、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8、、3张2寸单人近期免冠照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9元/对, 发改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23号 |
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科室) | 涉外婚姻登记中心 |
办理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28号(福州市儿童福利院内)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夏季3:00—6:00) |
联系电话 | 0591-83718360 |
投诉电话 | 0591-83250739 |
备注 |
标签: 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