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涉华侨(出国人员)离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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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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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MZ-QR-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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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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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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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填表:当事人持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服务窗口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2、受理:当事人持上述表格和相关证件材料到受理窗口受理; 3、审核:受理人员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退回,需补充材料的告知补充。 4、发证: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到收费窗口缴费后到发证窗口发证,取得离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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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婚姻当事人一方为福州居民,另一方为华侨或出国人员;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窗口提出申请; 5、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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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华侨或出国人员提供中国护照; 2、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3、双方的《结婚证》2本; 4、福州居民的本人身份证; 6、福州居民的户口本; 7、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各二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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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8元/对, 发改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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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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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涉外婚姻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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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28号(福州市儿童福利院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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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夏季3:0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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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3718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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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3250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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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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