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涉港、澳、台、华侨及外国人) |
---|
办理单位 | 涉外婚姻登记处 |
---|
事项编码 | FZ01MZ-QT-003 |
---|
事项类别 | 其他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 |
---|
许可依据 |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 |
---|
办理程序 | 1.受理:当事人填写并提交《申请出具声明书》(格式见附件1)或《申请出具声明书》,核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符合条件的,给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书面告知书;
2.出证: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声明,经查阅婚姻登记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
---|
办理条件 | 1.当事人的婚姻登记须是在本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
2.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4.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可以提出申请;
5.当事人已经死亡的,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可以提出申请;
6.申请事由仅限于涉台湾地区或涉部分国家(民政部动态调整公布)公证事项需要。 |
---|
需提交材料 | 1.《申请出具声明书》或《申请出具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统一格式的申请声明书);
2.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出具《军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华侨、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提供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下同);
3. 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4. 监护人提出申请的,监护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5.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近亲属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当事人死亡,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证明。
6.申请出具当事人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当事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
7.上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包括医院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监护关系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上的记载,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死亡证明包括公安、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继承关系证明包括涉及继承关系的判决书、公证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作为相关证明使用。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办理时限 | 当场办结 |
---|
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婚姻登记处 |
---|
办理地址 | 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69号市民服务中心五层婚姻登记处 |
---|
办理时间 | 全年除节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
---|
联系电话 | 0591-88286665,83718360 |
---|
投诉电话 | 0591-83250739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