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撤销婚姻(涉港澳台、华侨及外国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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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涉外婚姻登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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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MZ-QT-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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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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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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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初审(填表申请):当事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
2.受理:查验证件证明材料,监誓当事人申请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告知书;
3.审查:审核调查证件、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拟写“撤销决定”;
4.报批:“撤销决定”上报所属民政部门批准;
5.公告:将“撤销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在公告栏公告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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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其婚姻登记是本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4.当事人持有:(1)本人的身份证件、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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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本人的身份证件、结婚证;
2.《撤销婚姻申请书》;
3.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4.男女双方共同签署的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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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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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6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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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婚姻登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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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69号市民服务中心五层婚姻登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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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全年除节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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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8286665,83718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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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3250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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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本人身份证件是指国内居民的身份证、港澳台居民的通行证及身份证、华侨出国人员及外国人持有的有效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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