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涉澳收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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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涉外婚姻登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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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MZ-QR-0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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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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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收养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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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申请: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2.受理:查验证件、证明材料,询问当事人收养意愿目的和条件,告知收养登记的条件和弄虚作假的后果,见证当事人在《收养登记申请书》上签名;符合收养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告知书;
3.审查: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4.报批:填写《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将材料报领导批准;
5.登记: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制作收养登记证;
6.颁证:当事人亲自到场后,核实当事人姓名和收养意愿,见证当事人签名,颁发收养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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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收养人无子女;
2.收养人年满30周岁;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6.被收养人必须为福州市行政区划内(即五区七县市)常住户口居民;
7.被收养人未满14周岁;
8.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9.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需亲自到场;
10.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11.收养残疾儿童及孤儿不受以上1、5项限制;
1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以上7、10项限制;
13.收养继子女的不受以上1、2、3、4、5、7、8、10项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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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一、收养人为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应提交: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3.收养申请书;
4.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二、收养人为国内居民一方的,应提交: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
3.计生部门出具的有无子女证明;
4.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如职业、财产收入证明;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7.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8.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9.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10.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需在收养登记机关登记前在市级以上报纸公告60日;
11.收养申请书;
12.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三、送养人应提交:
1.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以及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2.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书面意见;
3.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捡拾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4.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5.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6.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其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7.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8.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及收养继子女的,提交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9.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10.本人与被收养人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11.本人签暑的同意送养子女书面意见;
12.生父母一方为非内地居民的还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有权机关出具的不反对此送养行为的证明;
四、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工作局出具的《收养能力评估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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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250元/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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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6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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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婚姻登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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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69号市民服务中心五层婚姻登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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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全年除节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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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8286665,83718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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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3250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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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证明以及本人的申请有效期6个月;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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