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解除收养登记(涉港、澳、台及华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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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涉外婚姻登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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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MZ-QR-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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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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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收养法》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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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提出申请,填写《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
2.受理:查验证件、证明材料,讲明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询问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意愿,符合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告知书;
3.审查: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后进行审查;
4.报批:填写《解除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将材料报领导批准;
5.登记: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手续,制作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6.颁证:当事人亲自到场后,核实当事人姓名和解除收养关系意愿,见证当事人签名,颁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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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协议解除的除外;
2.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3.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4.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5.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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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持有效证件(护照、身份证、通行证、户口簿);
2.收养登记证,经公证机构公证确立收养关系的,应当持有公证书;
3.自愿解除收养关系书面协议;
4.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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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100元/人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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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6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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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婚姻登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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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69号市民服务中心五层婚姻登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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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全年除节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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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8286665,83718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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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3250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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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证明以及本人的申请有效期6个月;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
第五十二条 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本人的申请,有效期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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