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撤销收养登记(涉港、澳、台及华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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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涉外婚姻登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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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MZ-QT-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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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其他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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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
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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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申请: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提出申请,填写《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
2.受理:查验证件、证明材料,见证申请人宣读申请书,调查涉案当事人的收养登记情况;符合撤销收养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撤销收养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告知书;
3.审查: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4.报批:收养登记机关拟写撤销决定书,报民政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5.公告:将撤销决定书送达每位当事人,收缴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机关的公告栏公告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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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
2.由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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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申请人提交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人在收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并签名。
3.申请人提交能证明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证明材料;
4.收养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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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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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6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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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婚姻登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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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69号市民服务中心五层婚姻登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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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全年除节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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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8286665,83718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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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3250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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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证明以及本人的申请有效期6个月;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
第五十二条 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本人的申请,有效期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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