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变更登记:商品房[别墅]、拆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 |
---|
办理单位 | 土地登记 |
---|
事项编码 | FZ01GT-QR-003-02 |
---|
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
许可依据 |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2.《土地登记办法》(2008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第三十九条 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
办理程序 | 1、收件审核:7个工作日。
2、审批办结:2个工作日。
备注:办理时限不含补件、补正、整改、缴费时间。 |
---|
办理条件 | 依法取得福州城区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
---|
需提交材料 | 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表(原件)
2、土地权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若申请者为单位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4、涉税证明(复印件);
5、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经依法公证或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利人为未成年的,由其监护人申请代办,应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以上为复印件)
特别备注:
一、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未明确权属来源的,应当提供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即房屋购买合同或拆迁协议书或房产缴款通知单)(复印件)。
二、别墅用地:还应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并办理注销登记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分割登记。
一般备注:
一、申请者提供的权属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印章),应提供原件核对,并由收件人加盖核对章。
二、复印件应用A4纸张,1:1比例竖向复印。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住宅每件100元,非住宅每件700元。宗地含住宅与非住宅分别收费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土地登记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5]197号)收取土地登记发证费。住宅每件100元,非住宅每件700元。宗地含住宅与非住宅分别收费。 |
---|
办理时限 | 9个工作日 |
---|
办理机构(科室) | 土地登记中心 |
---|
办理地址 | 1、市民服务中心土地登记窗口: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69号市民服务中心四层。
2、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办证大厅: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福屿路200号房地产交易登记综合大楼二层。
3、市民服务中心:市民可乘坐2路,79路,62路等至五一广场站下车,也可乘6路,38路,83路,89路,136路,171路等至公交仁德站下车。
4、房地产交易登记综合大楼:市民可乘坐4路、10路、18路、61路、86路至黎明站下车往福屿路方向走500米左右。 |
---|
办理时间 | 1、房地产交易登记综合大楼:全年除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
2、市民服务中心:全年除节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
---|
联系电话 | 市民服务中心土地登记窗口:0591-87647601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办证大厅:0591-87647602 |
---|
投诉电话 | 83327512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