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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经适房、限价商品房转移登记)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分类:福州办事攻略 发布时间:2016-08-25
事项名称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经适房、限价商品房转移登记)
办理单位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
事项编码FZ01FJ-QR-001-08
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许可依据《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办理程序受理初审、审核办结、收费发证。
办理条件1.新建商品房项目已办理初始登记; 2.申请登记的房产未涉及司法冻结、行政限制,申请材料齐全; 3.购买2003年9月1日后批准预售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及相伴物业,已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需提交材料1、购买商品房产权登记申请表(或购房证明书) 2、购房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 3、不动产销售发票办证联 4、商品房买卖合同 5、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或预告登记申请登记表(已办理了预告登记的商品房) 6、属经济适用房的,应提供区房管局入住鉴证和房改办(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经济适用房审批表 7、属个人购买限价房,应提交《入住鉴证》、《限价房申请审批表》或审批部门出具的购房花名册(办理预告登记时已提供的,不需重复提供)。 8、涉及抵押预告登记的,还需提供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房屋抵押登记申请报告。 9、2008年10月1日起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需提供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10、2003年9月1日后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住宅小区及相伴物业须提供物业维修基金缴纳凭证办证联。 说明: (1)个人产权的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户,根据拆迁协议或拆迁征收公告或拆迁许可证先拆后买的重新购房申请免税的,同时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房屋产权注销证明单;对持有建筑许可执照未进行产权登记房屋,无法办理房产注销的,可提供拆迁协议、建筑许可执照(原件或经拆迁部门核对的复印件)、福州市拆迁房屋审查情况表(表一)。(2)已契税预征者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第五联和缴款通知书第三联。(3)2008年11月1日(含11月1日)至12月31日签定合同且个人首次购买144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或者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或者2010年1月1日至9月30日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宅的,应提供首次购房证明。2010年10月1日起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申请享受契税政策优惠的,应提供购房人家庭住房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家庭成员(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和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首次和改善性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契税政策优惠的,应提供《居民家庭住房查询证明》、家庭成员(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和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2015年3月17日起,个人首次和改善性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契税政策优惠的,应提供《购买首套房证明》或《购买首改房证明》。(4)本小区产权人一处房产(车位、车库、附属间除外)可购买二个以内(含二个)车位(库)。已有一个车位(库)购买第二个车位,该车位已办初始登记(总登记)的一手车位,可直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房产申请人需提供已购房产(车位、车库、附属间除外)凭证。对于本小区产权人本人名下没有车位的经本人同意,允许以其父母、配偶或子女名义在本小区购买1个车位(库)。在申请车位(库)登记时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户藉证明),由产权人和其亲属会同申请。本小区产权人名下已有1个车位的,要求以其父母、配偶或子女名义在本小区购买第2个车位(库)的参照上述办理。(5)委托代办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原、复印件办理。涉及产权份额约定的,应公证委托代办。境外申请人委托代办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6)卖方身份证明类型、证件号码内容发生变更(与原办证时提供的不一致),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境内自然人应提交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②军人退役或转业,房地产以原军官证、士兵证身份证件登记的,宜提交原军人身份证件核发部门、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③境内自然人取得境外居民身份或境外自然人取得境内居民身份,应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④境外自然人应提交经认证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收费标准及依据房屋登记费(受让方、抵押权人):住宅80元/件(套),非住宅550元/件,车位、车库、附属间80元/件。 房屋转让手续费(转让方):住宅2元/平方米,其他用房2元/平方米,车位200/个,车库7元/平方米,办公用房(写字楼)7元/平方米,营业性用房12元/平方米,生产性用房(含仓储用房)4元/平方米。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税〔2015〕68号,闽价〔2002〕房317号;闽价房〔2008〕180号;闽价房〔2009〕423号;榕价房〔2015〕10号
办理时限总时限8个工作日,包含地税部门配套服务的税收减免审批及交易税费申报计算业务和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业务两项工作,其中:地税部门配套服务业务2个工作日,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6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科室)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
办理地址1、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地址:福屿路200号福州市房地产综合大楼三层。 2、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地址: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69号四层。 3、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公交站点:乌山西路或市教院附中或黎明站点下车走到福屿路200号,公交路线:122、311、158、323、125、307、308、318、4、10、86、87、97、18、65、132。 4、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公交路线:乘坐 6、33、36、38、40、59、62、73、83、89、136、171、306、505、513路等至公交仁德站。
办理时间1、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全年除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 2、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全年除节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联系电话1、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0591-87525468;2、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0591-87721639。
投诉电话0591-87540234
备注1.市政府“两权证”例会或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的历史遗留项目产权登记,请到市房屋登记中心(鼓楼区福屿路200号)受理。 2.依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产权登记的,请到市房屋登记中心(鼓楼区福屿路200号)受理。 3.新建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转移登记业务,请到市房屋登记中心(鼓楼区福屿路200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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