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转移登记(房屋所有权互换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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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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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FJ-QR-0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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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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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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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受理初审、审核办结、收费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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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房产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房产未涉及司法冻结、行政限制,申请材料齐全;
3.转移的房产没有抵押(如有抵押,抵押双方已就解除抵押做出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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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福州市房屋登记申请表
2、置换双方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
3、房屋所有权证
4、房地产置换合同
5、置换共有房产的,提供房屋共有权证、共有权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
6、置换夫妻共同房改或共同集资的房屋,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及配偶身份证件复印件(持原件核对)
7、置换自建房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提交原件核对)
说明:
(1)个人产权的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户,根据拆迁协议或拆迁征收公告或拆迁许可证先拆后买的重新购房申请免税的,同时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房屋产权注销证明单;对持有建筑许可执照未进行产权登记房屋,无法办理房产注销的,可提供拆迁协议、建筑许可执照(原件或经拆迁部门核对的复印件)、福州市拆迁房屋审查情况表(表一)。
(2)本小区产权人一处房产(车位、车库、附属间除外)可购买二个以内(含二个)车位(库)。已有一个车位(库)购买第二个车位,属二手车位,可直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房产申请人需提供已购房产(车位、车库、附属间除外)凭证。对于本小区产权人本人名下没有车位的经本人同意,允许以其父母、配偶或子女名义在本小区购买1个车位(库)。在申请车位(库)登记时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户藉证明),由产权人和其亲属会同申请。本小区产权人名下已有1个车位的,要求以其父母、配偶或子女名义在本小区购买第2个车位(库)的参照上述办理。
(3)委托代办的,提供公证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4)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关系的材料。涉及未成年人房地产转让的,需由生父母双方到场代为申请,并提供证明监护人身份关系的材料(父母双方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未成年人出生证明(或户口本))并出具保证书。生父母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可持死亡证明和上述证件办理。非生父、生母到场的,均需提供监护权公证书或声明公证书,并出具保证书。
(5)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申请享受契税政策优惠的,应提供购房人家庭住房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家庭成员(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和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首次和改善性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契税政策优惠的,应提供《居民家庭住房查询证明》、家庭成员(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和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2015年3月17日起,个人首次和改善性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契税政策优惠的,应提供《购买首套房证明》或《购买首改房证明》。
(6)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的,土地性质需先转为国有土地。
(7)1993年前购买的公有住房,按规定增值部分20%归原售房单位。原购房人将我中心计算出的应缴纳金额直接缴给原售房单位,存入单位住房资金专户。原售房单位已不存在的,存入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户。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补足差价变更为成本价房后,方可上市交易。
(8)外国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委托书,除原始材料外,还需提供经过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外国公证机构提供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台湾地区的公证文书须经省公证协会认证。香港地区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澳门公证文书及证明文书须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出具。
(9)卖方身份证明类型、证件号码内容发生变更(与原办证时提供的不一致),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境内自然人应提交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②军人退役或转业,房地产以原军官证、士兵证身份证件登记的,宜提交原军人身份证件核发部门、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③境内自然人取得境外居民身份或境外自然人取得境内居民身份,应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④境外自然人应提交经认证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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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房屋登记费(受让方):住宅80元/件(套),非住宅550元/件,车位、车库、附属间80元/件。
房屋转让手续费(转让和受让双方各承担50%):住宅4元/平方米,其他用房4元/平方米,车位300/个,车库14元/平方米,办公用房(写字楼)12元/平方米,营业性用房20元/平方米,生产性用房(含仓储用房)7元/平方米。 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税〔2015〕68号,闽价〔2002〕房317号;闽价房〔2008〕180号;闽价房〔2009〕423号;榕价房〔2015〕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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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总时限9个工作日,包含地税部门配套服务的税收减免审批及交易税费申报计算业务和房屋所有权互换登记业务两项工作,其中:地税部门配套服务业务3个工作日,房屋所有权互换登记6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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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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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1、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地址:福屿路200号福州市房地产综合大楼三层。
2、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地址: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69号四层
3、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公交站点:乌山西路或市教院附中或黎明站点下车走到福屿路200号,公交路线:122、311、158、323、125、307、308、318、4、10、86、87、97、18、65、132。
4、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公交路线:乘坐 6、33、36、38、40、59、62、73、83、89、136、171、306、505、513路等至公交仁德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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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1、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全年除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
2、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全年除节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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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0591-87525468;2、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0591-87721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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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7540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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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市政府“两权证”例会或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的历史遗留项目产权登记,请到市房屋登记中心(鼓楼区福屿路200号)受理。
2.依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产权登记的,请到市房屋登记中心(鼓楼区福屿路200号)受理。
3.涉及单位的登记业务,请到市房屋登记中心(鼓楼区福屿路200号)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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