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转移登记(房屋所有权继承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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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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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FJ-QR-0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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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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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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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受理初审、审核办结、收费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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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房产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房产未涉及司法冻结、行政限制,申请材料齐全;
3.转移的房产没有抵押(如有抵押,抵押双方已就解除抵押做出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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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申请表;
2.继承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持原件核对);
3.继承公证书(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或继承生效的法律文书;
4.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证)。
备注:
1.涉及产权设定抵押的,还需提交抵押变更登记材料(详见抵押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2.提供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进行比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不能提供原件比对的,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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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住宅80元/件(套),非住宅550元/件,车位、车库、附属间:80元/件 ;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税〔2015〕68号;闽价〔2002〕房317号;闽价房〔2008〕180号;闽价房〔2009〕423号;榕价房〔2015〕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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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总时限9个工作日,包含地税部门配套服务的税收减免审批及交易税费申报计算业务和房屋所有权继承登记业务两项工作,其中:地税部门配套服务业务3个工作日,房屋所有权继承登记6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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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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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1、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地址:福屿路200号福州市房地产综合大楼三层。
2、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地址: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69号四层。
3、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公交站点:乌山西路或市教院附中或黎明站点下车走到福屿路200号,公交路线:122、311、158、323、125、307、308、318、4、10、86、87、97、18、65、132。
4、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公交路线:乘坐 6、33、36、38、40、59、62、73、83、89、136、171、306、505、513路等至公交仁德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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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1、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全年除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
2、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全年除节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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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0591-87525468;2、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0591-87721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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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7540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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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市政府“两权证”例会或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的历史遗留项目产权登记,请到市房屋登记中心(鼓楼区福屿路200号)受理。
2.依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产权登记的,请到市房屋登记中心(鼓楼区福屿路200号)受理。
3.涉及产权设定抵押的,还需提交抵押变更登记材料(详见抵押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4.提供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进行比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不能提供原件比对的,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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